详细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河北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英文全称:Hebei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技术服务、教育、管理,以及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代表河北省软件产业界的地方性、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软件行业之间充分发挥参谋、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全省软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推进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和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努力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邮编05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
(二)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三)对发展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和实施意见。
(四)严格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开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及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认证工作,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组织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的初审和年审工作,以及对省内软件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七)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九)组织省内本行业参加国内外的展览(销)会,举办省内本行业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二)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工程化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四)开展与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省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五)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在河北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股份合作、外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全省各市地方软件行业协会,经申请可成为团体会员,对省内外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软件专家和软件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我省软件产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商推举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情况特殊,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吸收相关常务理事参加)负责研究决策重要紧迫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视具体情况顺延或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后办理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会员、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5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